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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原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的一个工作用语,后来被引入到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中,并得到普遍使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反腐斗争的日渐深入,初查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发挥着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保障人权”、“正当程序”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检察机关初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一直未对初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初查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在实务中操作不规范。因此,笔者认为,认真、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初查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初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初查制度的概述。首先阐述了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涵义及其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并不是检察机关“自由擅断”的结果,而是因我国现实社会情况、现行法律状况及检察机关现有考评制度三方面的原因产生;其次论证了初查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并指出初查的实践功效,即初查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明确侦查方向、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权等方面的功能;最后,笔者对初查制度的原则和特征进行了论述:一是初查应遵循依法启动、秘密进行、适度调查、不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原则;二是初查具有刑事诉讼性、侦查意向性、非强制性的特征。 第二部分:初查制度的现状。笔者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初查制度在理论上存在反对说、支持说和改革说三种观点。反对说认为初查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故应废止初查制度;支持说立足我国现实,赞同初查制度,认为初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改革说是当前的主流观点,其辩证地看待初查制度,主张在改革完善的基础上坚持初查制度;二是初查制度在实践中操作混乱,主要表现在:初查规定不严密,操作随意性大;初查过程中未形成有效的协作合力;初查方法不多、效率不高;初查活动缺乏有效监督等方面。 第三部分:初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笔者从价值层面分析了初查制度存在的五个必要性,即初查制度的存在是基于人权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压力的日益增大、不立案答复制度、提高成案率及办案效果、“惩防一体”工作机制的要求。 第四部分:初查制度的完善。基于初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笔者提出完善初查的设想,主要从法律规定和规范实践活动两方面入手:一是法律应明确规定初查制度的主体、内容和任务、手段及期限;二是规范初查活动,主要包括:1.建立初查案件线索管理机制,确定初查的重点;2.制定详尽的初查方案;3.严明初查纪律,强化侦查谋略,拓宽初查方法;4.规范取证行为,提高初查质量;5.充分发挥高科技优势,强化跨部门协作功能;6.准确把握初查程度,做好初查与立案的衔接工作;7.规范职务犯罪初查的配套法律文书;8.完善监督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