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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九大报告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变化,都突出了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环境公益诉讼在保障生态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原告资格的确认是诉讼的前提,因此保障生态文明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作了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然而从当下看,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司法实践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小、限制多、检察机关以外的起诉主体参与度低等问题,导致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缺乏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反思和重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便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时代课题。本文尝试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立法现状出发,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重点选取典型国家美国、德国、印度作为参考方向,发现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优势并得出完善我国原告资格制度的启示。通过研究,明确我国原告资格标准,即应以目的公益标准为基础,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原告资格标准,以更好地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发展。并结合该标准联系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特点,尝试赋予公民个人、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时建议从立法、配套保障措施规定等层面完善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相关制度,针对各个主体作为原告存在的问题,设计相关的保障措施,并通过明确行政救济前置程序、明确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起诉顺位,以防止出现滥诉等问题,进一步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发挥其效用。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及历史沿革。本研究首先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明晰了原告资格的基本内涵,从历史沿革阐述了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列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之后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价值衡量,即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困境,通过司法实践并结合笔者工作经历分析现有规定所存在的理论问题以及实践困境,具体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模糊、否定了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实体程序困境交织、对社会组织限制条件过严且内生动力不足、环保行政部门起诉规定模糊且可能存在“双重身份”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关于原告资格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通过重点选取的美国、德国、印度三国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设计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对策。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原告资格标准,再结合我国当下国情,赋予公民个人、村民委员会的原告资格,指明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完善举措,并明确行政前置程序以及各主体起诉顺位,在确保不发生滥诉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