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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当其既表现为违约行为,也表现为侵权行为,因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是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所以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学理上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法律规定,不法行为人一般仅就其中之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即成为竞合。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上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
为此目的,本文以规范研究、历史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入手,从二者竞合问题在各国的产生、历史沿革、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做了细致、深刻的比较研究,说明各国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优缺点,并论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证明我国引自德国法的规定已经出现很多问题,在做到简明的同时未能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各国相关法理与规则的基础之上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竞合的法律制度。
为此,在研究与写作的过程中,笔者作了大量的收集资料的准备工作,包括中国知网数据库、维普数据库、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Westlaw法律数据库等相关网站资料,从中收集了大量相关中英文论文。笔者还从图书馆中收集了不少相关中英文书籍,从中获益匪浅,对这一问题的学术研究与现状有了很多认识。总之,在资料收集与处理方面本文做到了比较完备与详尽。
本文在结构方面遵循总—分—总的逻辑结构,全文以六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之上针对中国问题进行了论述。下面阐述基本内容。第一章的内容是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述,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及其竞合进行了介绍性说明,尤其说明了这两种民事责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明确了本文的研究目的。
第二章主要从大陆法的视野考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这是本文进行比较的基础之一。本章考察了大陆法在竞合方面的学理、模式、历史原因、现代原因等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尽考察。笔者认为,尽管大陆法中主流的学理有四种并随之产生三种模式,但没有任何一种学理或法条对此问题可以提出最终解决方案,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反映了此问题的复杂与困难,仅仅依赖学理与法条是不够的。
第三章主要集中在英美法视野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本章对这一问题在英美法中的情况进行了概述,说明了竞合问题在英美法中的含义,回顾了该问题的历史发展、法律特征、核心问题、基本模式等等。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其原因给予说明。笔者认为,竞合问题深刻反映了英美法发展的路径与传统,反映了英美法不重体系与概念,而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和提供法律救济。这种路径值得我国借鉴。
第四章从国外回到国内,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及其缺陷进行分析。本章为此总结了台湾学者和大陆学者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然后对我国的立法沿革与现行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并辅之以若干案例研究。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对我国理论、立法与司法之若干缺陷予以分析,认为现行的大陆法路径有其不可克服之缺点,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第五章则对如何完善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提出法律建议。本章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总体进路,阐述了笔者有关未来《民法典》在此问题上应持的立场与立法的进一步细化设想,提出以司法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达到个案公正。通过本章的研究,我国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如何看待与解决这一问题得到了更多的解读,并提供了若干富有实践性的建议。
第六章则是总结与展望,说明了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学术贡献,并对此问题予以展望。
本文经过比较研究认为,对我国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应当注意在确保当事人利益平衡和力求诉讼效率的基本思路下,对当事人的请求权在选择、变更、转让、行使次数等方面进行立法上更为细化的限制,注意力不再集中于概念之辨析与体系之建构,而是注重提供法律救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此,司法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等都需要配合,以期在实践中通过摸索形成富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竞合制度,以期促进民事责任方式的融合、贯通,使民事法律规范能更及时、更有效地调整各种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