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按照传统礼教“夫为妻纲”的原则,夫权主要指的是丈夫对妻妾及家庭生活的支配权。本文所论及的夫权在礼教原则的基础上,将夫权原有的实施者仅限于丈夫一人扩大至整个夫家,夫权实施者范畴的扩大同时意味着夫权权限的扩大。本文的“绪论”中,以兼并礼教和法制的《唐律疏议》为基础,对本文中的夫权涵盖范围作了一个综述:就男性个人而言,丈夫对妻妾具有人身占有权,这种占有权主要体现在妻妾对丈夫的义务上,即保证对丈夫身心的忠贞,夫亡后或终身为夫守志或按规定待守丧期满再许人。其次,丈夫是妻妾生活的依附体,丈夫的荣辱决定了妻妾的荣辱。再者,妻妾应毋违夫命,尽量顺从丈夫的意志。在婚姻关系的缔结和结束中,丈夫都是主动权的掌控者,自然,丈夫的主动权必须建立在尊重妻妾权益的基础之上。从夫家的角度出发,这种权力主要体现在女性对夫家的奉献程度,和妻族对子婿的态度不影响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两点上。这一点同样强调了子妇对夫家的义务,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对舅姑的奉养。礼教上要求女性对待舅姑要“敬与父同,爱与母同”,法律上将舅姑列入子妇的期亲行列,规定了子妇对舅姑尽孝的相关条例,这些加诸于子妇身上的条令,亦是夫权的延伸形式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权的实施并不总是与规定与要求相一致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妻族对子婿的态度,妻子会为这种态度所左右,从而对夫权的实施形成或加强或削弱的作用。本文对夫权的关注,就是以此为视角展开的。 文章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章通过唐代前中期的相关例子分别从“女性本家的干涉”“妒妇、恶妇形象的出现”“男性在经济上对女性的倚赖”三个方面分析了夫权在小说中的表现情况,证实这个阶段的夫权在小说中的表现与礼法中的规定有诸多不相符之处,女性本家尤其是父权对夫权的干涉,男性对妻族经济的倚赖,使得这些为人夫的男性们并不能完全拿出“夫纲”的震慑力。此外小说中出现的一些妒妇悍妇则完全颠覆了礼教中对丈夫温柔顺从的女性形象,她们凶悍的行为亦造成夫权行使时的受阻。 第二章以文宗至唐代结束期间内的小说作品为主,分析这个时期内夫权在小说中的表现情况。通过分析可发现随着男性在仕途上独立性的增强,女性从对本家的依附开始转向依附夫家,并且已经有向传统角色回归的趋向,男性对妻妾的支配权与礼教法规的契合度较前中期有了增加,子婿由于仕途经济的独立也逐渐受到妻族的认可,夫权与前中期相比有了明显的增强。 第三章主要是从婚姻观念和社会风气的变化两个方面分析小说中夫权出现强弱变化的原因。科举制的广泛推行加速了世家大族的衰落,改变了唐朝任选官吏的标准。随着及第士子的越来越受青睐,唐代前中期流行的门第婚观念开始消弭,“才子佳人”婚姻观逐渐成为主流,丈夫开始重新成为子妇们生活的依附体。“安史之乱”的爆发加速了唐王朝皇室的衰微,主张积极入世的儒学被重新重视。儒学复兴过程中,关于女德的内容被人们重新提起并大力宣传,女性们逐渐返回传统礼教的女性角色。 结语则主要是对夫权出现由弱到强变化的现象及原因做了一个总结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