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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研究较多的课题之一,目前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公益诉讼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化程度的加深,我国不可能长期出现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欠缺,因此,立法者们也逐渐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上日程。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建立该制度所需考虑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本身负有监督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而我国又不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长期以来的“大行政,小司法”的情况致使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扩张,也迫切需要一种能与行政权平级的权力对其进行约束,以此实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这也需要一个与行政机关平行的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正是实现这个可能的唯一选择。
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部分。首先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出发,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以及特征。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建立在公益诉讼基础上的具体诉讼形式,是一种产生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新型诉讼方式,是一种针对行政机关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是一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终极目标的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和预防性,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的非关联性,原告主体具有多元性,而且其效力也具有广泛性。接着对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范围以及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法律制度缺失及现状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和分析,详细的阐明了目前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未正式确立的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推动和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具体案件情况。
本文第二部分分别表述了域外不同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主体的发展进程,首先是以英国和美国作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发展情况,然后是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主体的表现形式。另外,总结了这两大不同法系国家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适格原告主体发展呈现出来的特点,笔者发现,原告适格主体的范围呈扩大化趋势,原告诉讼对象具有广泛性,不仅仅包括一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甚至还包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这点是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的,另外还包括利害关系是非必要条件和诉讼依据的非单一性等特点,而且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并不是唯一的做法。本章的最后一节是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得出一些结论,这些结论是我国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借鉴之处,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与国外的法治化程度不同,基本国情也不一样,所具有的深刻历史背景也各有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先进经验,而需要在充分结果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其原告资格主体方面,也需要先从单一慢慢发展到多元化和广泛化的趋势。
在讨论完国外的一些关于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问题之后,进入了本文的第三部分,这个部分的内容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依据,包括三节。第一节是阐明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第二节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依据,包括宪法及部门法律依据等,最后一节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包括检察权的性质以及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独特的优势,它是与生俱来的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它享有的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又具有独立地位,由检察机关作为适格原告也是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价值目的的,而且检察机关还拥有丰富的司法资源,有完整的内部系统和运作方式,它的这些优势和特点都为它成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提供了客观基础和实现的可行性。
本文最后一部分给出了一些关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主体的具体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由于我国现在并未建立明确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如果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应该在法律中被确立下来,需要有法律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坚持法院审判独立,以保护公益为根本目的和原被告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和防止权力滥用等。第二节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构建,本节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检查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其二是提起诉讼的方式,其三是提起诉讼的类型,其四和其五分别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最后一个方面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设计,这其中又包括案件管辖的特殊设置,诉讼费用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诉讼后果的承担方式等。第三节是其他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诉讼时效的适当延长等。
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法治发展程度和社会发展现状综合考虑。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的重要职权之一就是行使检察权,这种法律监督权在我国整个权力体系中起着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负有监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行使和实施的职责,要尽量多方面的考虑在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中的各种需要和可能发生的状况,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的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