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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情况下,由公安、检察、法院任一单位进行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就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达成合意协议,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根据和解协议等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正式引入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工作职责,丰富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内涵。新刑诉法实施近一年来,从湖南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案数量、和解适用的罪名、和解的内容、和解达成的方式以及和解案件的处理等具体执行方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司法操作中,因制度缺陷和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各地检察机关及其案件承办人在执行刑事和解时有不严格依法的现象,突出存在刑事和解价值理念模糊、办案效率低下、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通过实证分析提出了树立正确的刑事和解价值理念、拓宽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强化刑事和解案件无罪化处理、健全刑事和解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等路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