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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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是近年来颇受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学者关注的信息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各国法律均以信息型操纵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对证券市场造成的严重危害为由,明确规定禁止和从严惩处之。亦因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之严重,在许多国家,信息型操纵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进行规制。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型操纵行为更是因为其危害之严重,屡禁不止,甚至被称为是“操作市”。因此,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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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是近年来颇受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学者关注的信息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各国法律均以信息型操纵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对证券市场造成的严重危害为由,明确规定禁止和从严惩处之。亦因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之严重,在许多国家,信息型操纵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进行规制。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型操纵行为更是因为其危害之严重,屡禁不止,甚至被称为是“操作市”。因此,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在《刑法》等法律法规中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并将信息型操纵犯罪规定在“兜底条款”中以保护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本罪法益)。但是仍然没能有效抑制信息型操纵犯罪,近年来我国信息型操纵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刑法传统四要件理论出发,以信息型操纵犯罪的完成形态为研究对象,并通过比较研究域内外关于信息型操纵构成要件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相关案件、法院裁判、理论研究,来分析和完善我国信息型操纵行为构成要件认定问题。首先是引言部分,该部分对文章的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文献综述、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论文的思路和论证结构、本文的创新进行介绍。本文第一章论述的是我国现行证券信息型操纵犯罪的现状与问题,针对信息型操纵犯罪的立法沿革与司法裁判现状,提出了三个法律问题,分别为信息型操纵犯罪(1)主体要件及犯罪对象的认定存在分歧(2)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不清晰(3)客观要件的认定不明确。第二章、第三章以及第四章,作为本文核心,将分别针对上述三个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因对本罪客体要件的认定已达成一致,即侵犯证券市场交易公平性,故非本文研究和解决之问题。第二章论述信息型操纵犯罪的犯罪对象和主体要件。对于信息型操纵犯罪的犯罪对象(应为信息),分为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和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犯罪对象认定规则的完善。对于主体要件,首先研究我国信息型操纵犯罪主体要件的认定规则及困境。其次,通过研究我国与域外信息型操纵的特殊主体进路和一般主体进路,并比较认定规则,对一般主体进路的功能优势和特殊主体进路的缺陷进行分析。最后为完善我国实务信息型操纵犯罪主体要件认定的规则,笔者提倡适用“一般主体”作为主体要件,因为克服特殊主体进路的功能缺陷和有效打击实施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信息操纵犯罪的根本途径在于摈弃特殊主体立法进路而改采一般主体立法进路。第三章为对信息型操纵犯罪主观要件规则的完善,第一节是信息型操纵犯罪目的要素的讨论,分为我国目的要素的认定规则、域外目的要素的认定规则和我国信息型操纵犯罪目的要素认定的明确这四个部分。其中,目的要素认定规则的矛盾在于信息型操纵犯罪是否为“目的犯”,本文认为本罪不构成“目的犯”。第二节为对“主观意图”认定的讨论,通过比较分析我国信息型操纵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规则和域外由“主观标准”判断“主观故意”和由“客观标准”印证“主观故意”两种主观故意的证明方式,笔者提出应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客观标准印证主观故意”的标准以减轻司法机关问责的难度并且提高司法效率。第四章论述信息型操纵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第一节信息型操纵犯罪结果表现形态认定规则的探讨与明确,分为结果表现形态认定规则的探讨和结果表现形态认定规则的明确,本文主张信息型操纵犯罪为结果犯。第二节为信息型操纵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为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争和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信息型操纵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之困境和信息型操纵犯罪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重塑,对此本文主张以因果关系推定理论认定信息型操纵犯罪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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