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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法治是依法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有力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法治是法治在民族关系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以科学、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和丰厚、坚实的民族法治文化为基础,以民族法律的实施为内容,以维护民族权利、促进民族繁荣和发展为目标,依照民族法律调整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有序状态。对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进行系统、动态的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而在法治湖南视野下对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进行研究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湖南省的地方法治建设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有利于树立地方法治建设的典范,而且,新晃侗族自治县作为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之一,拥有第一部全国范围内的县级自治条例,及湖南省范围内的第一部自治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其法治建设具有先进性及特殊性。本文试图通过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法治建设进行调查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公众参与等五个方面来剖析法治湖南视野下的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现状,从而为构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本文第一章是法治湖南概述,首先,通过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及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及法治湖南这三组关系的对比,阐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然后,介绍了法治湖南的发展以及法治湖南的制度创新情况。最后,介绍了法治湖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包括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情况、法治现状等,以及全省第一个颁布《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基本情况。本文第二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分析,通过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总结出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主要问题有:法律层级较低,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自治条例相对落后,不能有效实施自治;缺少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并对上述问题展开原因分析。最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三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分析,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几个方面总结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执法现状。通过对计划生育办、城镇日光村等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提出执法的主要问题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执法过程中不按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并对上述问题展开原因分析。最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第四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分析,本章从纠纷解决机制、“村规民约”的运用、民俗习惯的运用以及能动司法的推广等四个方面介绍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司法现状,并指出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的主要问题及对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司法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五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分析,本章主要介绍了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实施情况,并结合对绍溪村村民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以及当地的典型案例,指出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的主要问题有: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忽视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渠道不畅。并从加强外部监督的独立性;加强法律监督立法,完善内部监督体系等两方面对法律监督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第六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分析,从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司法参与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普及等几个方面介绍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公众参与现状,并对碧朗乡和大秉溪村的民主议事情况进行了介绍。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听证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专家咨询和决策调研制度、司法参与制度等各项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七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完善,这一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约与推进、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原则和路径、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步骤和方式、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构想四个部分。通过对本文第二章至第六章的梳理和总结,提出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构想,包括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方案构想两个方面,具体涉及到《法治新晃建设实施细则》的出台以及落实《法治湖南建设实施纲要》的配套措施等问题。并明确法治建设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不仅能够进一步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而且能够有效地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