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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中的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因此,审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也越来越大。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1,该规定放松了对上市公司利害关系人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限制,在法律上不再严格规定起诉前必须取得证监会、财政部或司法机关生效的处罚或判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资者对事务所进行监督的可能性,从整体上提高了事务所的审计风险。由此可知,审计风险会随着市场监管的强弱而发生变化,那么,作为审计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受到审计风险的影响,同时,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它们,对客户也存在一定的经济依赖,那么也必然会受到客户压力的制约。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风险与客户压力之间的权衡是否会随着该条例的出台而发生变化?审计质量在条例颁布以后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就变得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本文以2007年该文件的出台,审计市场监管加强作为研究背景,将审计风险和客户压力权衡较明显的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费用作为切入点,对比研究由于2007年前后审计市场监管的变化,引起审计风险的变化,进而通过事务所规模和审计费用来影响审计质量。检验审计市场监管的加强是否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事务所在考虑了审计风险影响因素下,通过事务所规模和审计费用对审计质量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市场监管加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同时,由于市场监管的加强,审计风险对事务所规模的影响减弱,2007年以前,大规模事务所只针对高审计风险的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由于审计市场监管加强,审计风险增大,2007年以后,大规模事务所对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均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由此可见,大规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提高了,审计质量与事务所规模之间的相关关系不再依赖于审计风险而存在,因此,审计风险对事务所规模的影响有所减弱。并且,由于2007年以前,审计市场监管较弱,所以,高额的审计费用有可能伴随着审计意见购买的现象,但是,随着审计风险的提高,市场监督越来越强,高额的审计费用也逐渐成为高风险的警示信号,越来越多的事务所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真实的审计意见,而不再一味的偏向客户压力一边,审计质量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