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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概念是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十分重要的,处于奠基地位的概念。他成熟的义务概念思想主要见诸其于1785年4月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书,但他关于义务概念的思考却贯穿了其道德哲学研究的整个生涯。本文首先关注的是康德的义务概念逐步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康德的义务观深受17,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的影响。一方面,在唯理论思想影响下,康德提出了的抽象的义务公式。另一方面,在被情感论打破了独断思想的之后,他对于义务概念所需要的情感质料作出了新的思考。他受到鲍姆加登等持情感论哲学家们的启迪,肯定了他们把“道德感”作为义务规定性来源的探究。但是,他显然不满足于一个外在于义务概念的规定性赋予者——这无疑是与他所追求的普遍的形而上义务概念是相悖的。之后受到休谟“外在的观察者”的启发,他转而从义务概念自身、从义务的践行者的理性中寻找其规定性,最终形成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成熟的义务概念。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详细论述了从普通的道德观念一步步推论出道德规律存在的过程。其中对于义务概念的探究主要分为义务的逻辑前概念、义务概念的形式依据、义务概念的质料与其尊严与义务的先天预设四个大部分。义务在道德实践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意志并不总因为行为是善良的就直接去行动,它需要一种明显的动机来指导行动,康德认为义务适合作为动机,只有出于义务动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具有道德价值,而任何出于其他目的如利益、情感等做出的符合义务的行为在康德看来并不具有道德价值。义务在康德那里还是一个实践的概念,本文还探讨了义务与配获得幸福的资格,“出于义务”的行为动机的实践可能性以及义务本身的实践可能性的问题。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对于义务概念的阐释是对于道德哲学中的基本问题——什么是义务——的回答,是一个道德哲学的元概念。其规定性不是对于具体的、经验性的行为的规定性,而是一种内在的、形而上的规定性。虽然这个义务概念常因其空泛性而被诟病,但却为道德设立了一个可以仰止的高度,虽不能至,但心向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