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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它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北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奇纳市实施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调计划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例恢复性司法计划。此后,该计划迅速传到了欧州,对世界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得到了联合国的肯定与推动。本文着重从五个方面对恢复性司法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基本主张、在国外的发展情况及主要运作模式四个方面对恢复性司法从总体上进行了介绍。由于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非正式的刑事司法模式,各国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产生了不同的实践方式。因此,目前恢复性司法还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第二部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恢复性司法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进行了评价。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的不足,但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其局限性,面临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面效应,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必须做出回应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刑事法治的积极意义。恢复性司法对于我国及时化解矛盾与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从制度层面、实践层面及文化传统方面,对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进行了探索,同时对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存在的障碍因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制度设想。恢复性司法的推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检法机关的大力推动,还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社区、能够胜任恢复性司法工作的调解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社区自愿者队伍。同时,为应对恢复性司法在理论与实践中可能遭遇的困境,设计了启动恢复性司法程序前对被告人的人格调查制度,以减少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风险;为保障被告人不至于因经济困难而被排斥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之外,设计建立补偿被害人国家贷款制度。另外,对恢复性司法模式也提出了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