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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和专业化。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生产主体已经不能满足公共服务在广度和深入上的变化。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残疾人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政府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由于残疾人群体在生理、心理上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征,在公共服务的需求、获取方式等方面也体现了自身的特点。采用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方式可以弥补政府直接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不足,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整体水平。本文借鉴国内外有关公共服务理论,采用对比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方法,从公共产品理论、公共经济学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公共服务的类型等方面对公共服务进行了规范分析。具体到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本文对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论证了政府直接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存在不足,以及购买服务可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整体水平。随后,又从法律法规与政策导向、政府成本与资金保障、行政资源的稳定性、及相关产业发展势头四个角度论证了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可行性。随后,本文从理论基础研究延伸到了对购买服务制度的研究。从政府履行公共责任、政府成本评估和公共服务的特性角度研究了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判断标准。从购买双方关系的独立性和购买程序的竞争性角度研究了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从购买行为的技术层面、制度层面、责任层面和道德层面分析了购买服务行为的风险。随后,又研究了能有效加强风险防控、规避风险的监督机制。西方国家在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制度。本文从西方国家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定位和目标入手,研究了西方国家以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制度,分析了英国、美国、日本三个西方主要国家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制度与实践,找出他们制度设计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本文的主要结论是: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水平是由社会平均的公共服务水平决定的。在设计残疾人公共服务制度时,不能脱离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适合由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应坚持由政府提供,不能盲目采取购买的方式。对经过必要性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适合采用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也应在充分考虑购买风险的基础上,慎重选择购买方式,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同时,政府不能通过简单的增加投入来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应当调整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适当减少这些地区残疾人发展性公共服务的投入,将有限的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更多的投向社会保障、生活照料等基本需求上,特别是要保障残疾程度严重、生活贫困、缺乏照料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质量。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应用到残疾人公共服务的领域,结合对济南市城区和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情况的调查,找出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面临的问题,并对政府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