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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亦称为适用除外制度,指对原来属于反垄断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或行业,基于一定的条件赋予其合法性,使之免受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反垄断法中所共有的法律制度;它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中国的反垄断法呼之欲出,如何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也是备受关注。 反垄断法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功能和价值取向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涵。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豁免,并非无条件的完全排除了垄断行为的非法性,而是针对某些部门、某些行业在特定时期或特种情况下的特定行为予以豁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出台,源于垄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效率。而过度竞争具有破坏性,会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社会成本。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而垄断形成之后,在压抑竞争的同时也会引发更加激烈、更高层次的竞争,这就是垄断和竞争的统一。豁免制度可以弥补反垄断法立法技术不足,可以修补反垄断制度利益取舍单一的不足,可避免过度竞争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防止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当某种限制竞争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害时,这种行为就是有价值的,就应当适用豁免。因此,经济效益成为判断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也成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体现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的目标,即社会公平。这种价值取向也直接蕴涵于当代反垄断立法中。而出于对法律理性的考量,针对某些特殊组织和自由职业者,道德成为反垄断豁免的重要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豁免的对象与范围构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外延。综合比较分析国外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不同规定,本文所要探讨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范围包括:(1)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如果行业内单一企业生产该行业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分别生产各种产品的成本之合,该企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如邮电、通讯、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公路、港口等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