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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存在于各行各业,是了解从业人员工作实效和对其进行奖惩的直接依据,也是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工作目标的制度保障。考核制度在不同性质的行业中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实现考核功能的关键,在于考核制度是否能够符合职业的属性。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同样需要通过考核来评判其工作实效。法官考核制度是法官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科学、合理的的法官考核制度,对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整体提升和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官的职业属性决定了法官考核制度不同于其他职业的考核制度。法官作为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主体,其职业的属性是明确的,因此,针对法官构建的考核制度必须符合这一职业属性的要求。然而,现实中的法官考核制度并没有或不完全体现这一属性。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据此,不论是在行政机关中工作的行政人员,还是在司法审判机关中工作的法官都属于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受公务员法的调整。虽然,我国也有专门的《法官法》,但是关于考核制度与《公务员法》的规定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状态下,又受强大传统行政意识的影响,各级法院在制定的法官考核制度中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加上考核内容的不合理,考核方法和程序上的不科学性,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与行政人员管理制度不同的法官考核制度并没有形成。法院中工作的法官行使的是司法审判权,而行政机关中工作的行政人员行使的是行政权,司法审判权在价值追求、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等方面与行政权有着明显区别。用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考核制度来考核法官的工作,既不能真正反映法官的工作实效,也不能实现考核目标,反而,无端增加了法官工作的难度,促使法官抵触心理的形成,从而会极大降低司法审判工作的成效。通过对当前法官考核制度及其形成原因的分析,结合现实条件,在符合法官职业属性考核理念的指导下,本文试图从法官考核的目标、内容、标准、程序、方法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法官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