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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市场已逐渐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国家对大型建筑工程,特别是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很显然,这对择优选择承建单位,合理调控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等级,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加之政府缺乏监管经验,因而在具体实践当中,为了规避政府监管,谋求不正当利益,部分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往往会在签订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中标合同之外,私下订立一份新的协议,即“黑合同”,而在此种情形下,已备案的中标合同被称为“白合同”。“黑白合同”的出现不仅会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给交易行为带来巨大的风险,直接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往往会对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黑白合同”的签订通常又会有损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来看,国家对“黑白合同”现象的法律规制集中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上,这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白合同”导致的工程款纠纷提供了依据。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对“黑白合同”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明确规定,也没有对“黑白合同”的效力状况作出认定,这无疑会导致许多相关案件无法得到一致的处理,不利于维护法治的统一。此外,法学理论界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亦是众说纷纭,无法达成统一的见解,这也增加了“黑白合同”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密切关注并适时研究建设施工领域内普遍存在的“黑白合同”现象,这对规范该领域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还是对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诚然,要合理有效地解决“黑白合同”现象引发的各类纠纷,仅依靠之前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完善相应的建筑法规,不可否认,首当其冲的应当是有关“黑白合同”内涵以及效力立法的完善。为此,笔者希望通过借助本文对“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的学术分析,期冀对未来的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