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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作为20世纪著名的思想家、经济学家和政治、法律哲学家,其思想在西方乃至当代中国都影响甚广。其中,哈耶克宪政思想是整个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宪政思想建立在严格的逻辑论证基础上,并吸收和借鉴了西方两百余年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他的宪政思想以自由为出发点,深深地植根于其明确的知识论立场之上,尤其是直接源于其对规则与秩序的阐发之上。本文拟以自由宪政和民主宪政的对比为主要径路,致力于展现哈耶克最具吸引力和独特性的自由宪政思想,以期为中国的宪政建设和改革提供借鉴。在对规则与秩序的探讨过程中,哈耶克明确界分了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以及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秩序的不同。然而,现代社会却逐步以外部规则取代内部规则,以组织秩序统合自生自发秩序,建立在这一谬误基础之上的现代代议民主制根本就不能对权力施加真正的限制,从而也不能为宪政的施行提供真正的基础。对于此,哈耶克认为应当创制出一种能够真正体现和维护宪政精神的制度,从而提出其自由宪政新模式。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是经由他的法律与宪政思想来表达的,他将政治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通过他新的宪法模式以达到其实现宪政的目的。真正的宪政乃是对任何至上权力的政府的限制,一般国家中,是政府可能拥有这种权力,因而普遍的观点是法治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即阻止政府可能的权力滥用,一种理想的模式便是权力分立,即一般认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分立。在哈耶克所构设的宪政模式中,权力分立是可行的。由两个代议机构即立法议会和政府治理议会分别行使立法权和指挥政府治理的权力。哈耶克的诸多理论是人类思想史上的重要财富,对这些理论的解读,对当下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问题的治理具有一定的价值。哈耶克的自由宪政思想为中国的法律思想开启了一个新的视域,我们应该积极探究和吸收他思想中的合理内核,这就需要我们创造性地理解法律、宪法、国家、民主、自由等思想,努力建立一个自由的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