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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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投资仲裁已成为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的最有效的机制。投资仲裁的普及不仅导致仲裁机构接收案件量的大量增加,还随之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表现之一就是,近来投资法在其与人权等其他非投资义务的关系方面受到了挑战。在国际投资法中,根据投资条约和投资合同,东道国负有保护投资者的义务;但同时,在国际人权法下东道国也负有保护其领土或管辖内的人权之义务。而在有些情况下,东道国为了保护人权所实施的措施会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导致投资者根据投资保护条约提起投资仲裁以进行索赔。本文拟对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的人权保护进行阐述,首先对人权法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及相互作用的影响和内容进行;然后从东道国所负的人权义务和投资保护义务之间的冲突,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的人权主张入手,对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的人权保护困境及其成因进行论述;而后从人权法作为适用法和NGO作为法庭之友提出人权考量两个方面,对人权法在投资仲裁中适用的可能性进行讨论;最后对如何完善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东道国的人权保护进行阐述,并提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人权保护中的立场及应对措施。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与跨学科的分析方法,结合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和人权理论,通过对诸多涉及东道国人权问题的国际投资案例加以分析,从理论到实践两个层面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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