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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观念,最早起源于西欧和英国,但最初广泛应用于于美国,早在19世纪的时候,美国就构建了以社区为依托的矫正制度,这是世界首例。1845年,贵格派教徒在纽约设立了第一个犯人寄宿所,1846年在波士顿建立了一个只针对妇女的适应社会训教所。从这以后,类似的寄宿矫正所在美国很多大城市,比如费城、芝加哥、三藩市和新奥尔良等先后成立。社区矫正制度还有另外一种实现途径,那就是缓刑。缓刑最早也是开端于美国,原本适用于酗酒犯的保释缓刑。而假释作为正式的法定行刑制度,是在1876年由美国纽约州埃而迈拉教养院开始施行的,该教养院第一任院长步泽伦布洛克威制定了该院的管理规则和章程,运用了积分规则,允许囚犯用挣“分数”的方式以争取假释资格。以后,其他各州也都学习执行假释制度,假释立法不久就在美国遍地开花。社区矫正真正发展壮大于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多重因素促成了社区矫正的缘起并赢得公众支持。首先,监禁刑的不利影响日益显著,纳税人对高成本、高重犯率感到失望和不满;其次,美国矫正系统引入了重新结合(矫正方案和社区)的指导理念,鼓励多方社会群体帮助犯人重返社会、适应社会;第三,当时的社会动荡不安。越南战争引起的混乱,大学生群体的骚乱,城市暴动等等不一而足,独特且动荡的社会背景使得公民不再认同以往的纯粹使用监禁手段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社会治理思路,民众广泛不信任传统价值观念和政府当局,这正是人们探索新的解决方案的契机。除此之外,得益于刑罚轻缓化发展的普遍共识,联合国对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的认可和推行,社区矫正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快速施行。社区矫正制度因使服刑人员二次犯罪率有效减少所以在西方国家得以广泛应用。最近2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理念等急剧变化,在制度实践和理论分析等领域都有探索和突破,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制度日渐完善和成熟。在中国,社区矫正2003年才开始试点,经过十几年发展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仍处在初级阶段,理论与实践脱节,各种问题凸显,如实践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警察身份问题遥遥无期、是否应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一定的强制性权力以及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严重缺乏必要的威慑力等问题,制度层面来讲,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定和称谓是否符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对户籍地与居住地执行规定不明确、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或发现漏罪后被依法取保候审是否还应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决定收监执行过程中的规定互相冲突,诸如此类等等,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逐渐探索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此次研究在从刑罚人道理论、刑罚谦抑性理论、行刑社会化理论、行刑效益性理论、深化回归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等方面对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以T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对该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分析T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指出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成因进行探究,给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建议及措施。力求通过这样的研究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治理改革提供一些可借鉴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