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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年的试点表明,此制度有助于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并且在各阶段发挥了有效的分流作用,例如侦查阶段的撤案,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程序的繁简分流,但本文讨论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审前分流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相比于审判阶段通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及普通程序进行分流,审前阶段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上游环节,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减少进入审判环节的刑事案件的数量,更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程序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其次,我国审前分流的现状不理想,存在撤案率低下与不起诉率低下的问题,而审前分流作为我国刑事案件分流的重要方式,亟需优化以解决我国“案多人少”的矛盾。本文将以下几章进行论述:本文第一章从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审前分流机制的概念着手。首先,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析了“认罪”、“认罚”和“从宽”的含义并探究在界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沿革,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该制度;其次,阐述审前分流机制的演变,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审前分流的关系,以此更加直观地了解认罪认罚从宽下审前分流的重要性与价值。本文第二章是对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审前分流进行了必要性分析。首先,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审前分流不仅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通过限制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的数量提高了诉讼效率,缓解了办案压力。其次,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审前分流有助于实现犯罪的分层处理,并积极的回应了员额制改革的现实。最后,通过认罪认罚从宽下审前分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刑罚化处理,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本文第三章是对认罪认罚从宽下审前分流的实践探索。首先,笔者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下审前分流的现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数据显示认罪认罚下审前分流的效果并不明显。其次,笔者对认罪认罚下刑事案件的审前分流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剖析,第一,审批手续繁琐制约认罪认罚背景下审前分流;第二,内部考核规定的严格限制也是影响认罪认罚背景下审前分流的原因之一;第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规定与范围较为狭窄,制约着认罪认罚背景下刑事案件的审前分流;第四,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并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对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案件分流的限制;第五,分析多层外部监督主体,例如被害人与公共舆论等,在认罪认罚背景下审前分流中的制约作用。本文第四章提出了认罪认罚背景下审前分流的优化构想。笔者从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案件的审前分流存在的问题寻找对应的解决对策。首先,从下放不起诉决定权,赋予检察官“完整”检察权以及认罪认罚审前分流决定程序听证化两方面来解决审批手续繁琐在认罪认罚背景下刑事案件的审前分流中带来的问题;其次,设置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鼓励检察官积极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缓解严格的考核规定对审前分流带来的影响;紧接着论述如何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最大发挥两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案件审前分流中的作用;最后,改革多层外部监督方式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认罪认罚背景下审前分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