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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包括两种形态,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本文所研究的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传统的公司形态相比,一人公司有其独特的法律特点,而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人公司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单一股东,因而明显不具有社团法人的法律性质,但是它不局限于传统公司法理论对公司社团性法律属性的要求,由法律直接确认其独立的法人格。在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中,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出于对一人公司弊害的畏惧,都对一人公司采取了严加禁止的态度,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确认一人公司成为必然趋势,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也佐证了这样的一种趋势。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中,没有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予以专门的确认,只是规定了国有出资人和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这样的规定弊端重重,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有必要在我国公司法上确认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构建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健全一人公司的设立规则、完善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人公司运作的监督制度以及在一人公司中导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