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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嘱的形式之一,公证遗嘱逐渐被人们广泛采用作为对自身财产及相关事务进行安排的形式。当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之间法律效力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学界仁智各见,国内外立法例态度亦有所不同。通过对域外遗嘱制度进行探究,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民众关于遗嘱继承的习惯等因素,本文认为赋予公证遗嘱以优先效力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现实继承实践及当今世界关于遗嘱制度的立法趋势。基于此,我国现行继承制度应予以修改。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据以研究的案例。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两个典型司法案例的审理结果进行剖析以引出需要探讨的问题,进而分析赋予公证遗嘱相较于其他形式遗嘱而具有效力优先性的做法是否符合现实继承实践及民众继承习惯,引出下文在学理及实践上对该问题的探讨。第二部分: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不同学说之考量及评析。本部分在结合相关遗嘱理论的基础上,对学界关于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做法是否合理的主要理论争议进行分析探讨,主要对学界存在的肯定说及否定说的观点进行对比研究。第三部分:域外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之立法例考察及评析。本部分旨在结合域外国家或地区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立法例进行分析,以探究当今世界关于公证遗嘱相关立法的趋势,为我国继承法修改尤其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启示及借鉴。第四部分:我国现行法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本部分主要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继承法立法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民众关于继承的习惯以及域外关于遗嘱立法的趋势等考量,对完善或修改现有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立法提出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