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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错综复杂的刑事立法造成法条竞合现象较为突出,研究法条竞合具有现实意义。法条竞合主要类型为特别关系,特别关系研究的核心是法律适用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特别关系适用规则争论不休,其争议的焦点集于特别法条绝对优先还是相对优先?目前,对特别关系适用规则主要有“重法条绝对优先”、“重法条补充适用”以及“特别法条绝对优先”。基于我国刑法分则存在为数众多的特别法条的法定刑轻于普通法条,“重法条绝对优先”并不可取,否则将导致该部分特别法条的设置失去意义。“特别法条绝对优先”最大诟病乃是可能造成“罪与罚”的失衡。“重法条补充适用”虽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特别法条绝对优先”所产生的罪刑不相适应的弊端,但却存在“违背立法原意”以及“因罚生罪”之虞。同一法律法条之间关系依据逻辑学标准,形式上可以分为交叉、包含和异质关系,刑法分则的不同法条在形式上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前提。法益同一性是法条竞合的实质标准,包括不同法条保护法益外延的同一与包含。法益分为主要法益、次要法益、随机法益。主要法益决定法条的性质以及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次要法益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作用。与主要法益、次要法益不同,随机法益并非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系基于偶发事件所产生,一旦产生则受刑法保护。主要法益、次要法益、随机法益作为复杂法益,可以由同一犯罪所侵犯。在承认复杂法益的前提之下,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法条之间地位并非固定不变,特别法条具有“相对”属性。基于此,本文尝试对“特别法条绝对优先”进行修正,主张通过法益标准对传统意义上的特别法条进行限制,提出特别法条可以依照先定罪后量刑的程序,构造“二元”适用规则。在法益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应以法条之间的形式逻辑认定被包含的法条为特别法条。当形式规则认定的特别法条适用可能造成量刑畸轻时,则摒弃形式规则的适用转而采用法益规则来重新确立特别法条,以保护被包含法益的法条评判为特别法条,即将“重法条补充适用”中的“重法条”认定为“特别法条”进而优先适用,以此规避“重法条补充适用”存在的“违背立法者设置特别法条是为了优先适用的立法原意”以及“因罚生罪”之嫌和解决“特别法条绝对优先”可能产生的“罪与罚”失衡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