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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区域限批是指当发现一个地区存在着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限批适用情形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被限批地区的所有涉及到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暂停审批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环评区域限批作为一种新兴且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该制度得以系统性完善主要归功于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这也是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迈出的坚实一步。本文以环评区域限批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基础为引,依次论述了我国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内容以及实践现状,通过充分的理论论证与经验分析,发现我国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限批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与成因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实现逐个击破,以便让环评区域限批制度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环评限批法律制度的概述。第一节详细阐述了环评限批的概念并以此为引将第二节环评区域限批的性质和特征,由于学者们对其性质各执一词,这一节的重点就是将其性质加以明确,以便下文的论述更加清晰;第三节主要从制度评价理论、生态文明理论、制度互补理论三个方面对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整理;第四节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环评限批法律制度与其他相关环境保护制度相比较存在哪些优越性。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环评区域限批法律制度的内容及现状。第一节是我国环评区域限批法律制度的内容,依次阐述了适用情形和范围、实施主体、限批对象、实施程序以及限批期限,以期对该制度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剖析;第二节则是对我国环评区域限批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环评区域限批法律制度现存问题及形成原因。指出了我国环评区域限批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法规存在不足、程序不完善、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打击面过大等。第二节通过综合分析我国环评限批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找到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即环境立法理念存在偏差、相关部门缺乏监管、相关部门利益至上思想严重、执法主体适用法律僵化、环评区域限批的理论研究滞后。第四部分是对于我国环评区域限批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同时也是全文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也是研究与讨论本课题的目的所在。首先,完善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立法;其次,规范我国环评限批制度的程序;再次,强化我国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监督机制;最后,确立我国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救济途径。第五部分是结语。通过对我国现行环评区域限批制度进行一个客观、全面的综合评价,现在的环评区域限批可能还不是尽善尽美的,相信通过相关的环保行政部门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完善,能够扬长避短,让该制度成为我国环保制度中治理“三高”企业的有力武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最终服务于国家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