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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贡制度是中国古代地方政府向中央和统治者无偿进献土特产或珍宝等财物的制度。土贡制度虽然起源很早,但严格意义上的“土贡”则在汉代初期贡、赋分离之后才出现的。到唐代,土贡制度臻于完备,并随着历史发展的轨迹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本文研究的课题是明代的土贡制度,同时以山东地区为个案,来论述明代山东地区较之整个明代土贡征收的共性和个性。明代土贡制度是在继承前朝土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圣祖立国之初即对所贡物品的种类、数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代地方向皇室和中央政府无偿提供的物资统称为“上供物料”,具体又可分为“上供”和“物料”两种。之后,又出现了“额办”、“额外派办”和“不时坐派”等名目,土贡扰民日深。之后,随着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到了明代中后期,“土贡征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关于明代土贡制度,具体地讲,在贡物的种类上,明代的土贡物品可谓包罗万象,主要有纺织品、药品、日常生活用品、珍禽异兽、家禽、铜、铁、皮革、纸等。关于土贡的管理,明代土贡由户部统一管理和征收。在征收的途径上,明代土贡主要来源于官府收购、里甲民户或专门的贡户供办和官办手工业制造三种途径。明代土贡进贡的方法主要有按田粮和按里甲征收两种。土贡物品的运输主要依靠专门的运输机构:马快船和递运所。在入库和支用方面,进贡物品分别藏于内承运库、内府供用库、光禄寺库等库中,以供皇室对各种物料的需求和消费。而贡品的支出主要用于皇室日常生活用品、祭祀及赏赐等。山东是明代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明代山东土贡是山东地区人民在赋税交纳之外,又向明朝政府和皇室进贡本地土特产品的一种物品缴纳形式。明代山东土贡物品的类型主要包括药物、皮张、禽畜、翎毛、石料、金属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本文结合明代山东部分府县土贡征收情况,归纳出其主要特点有:种类相对有限、“贡所非产”的现象不明显、“土贡折银”现象、土贡数量很大以及山东曲阜地区孔氏的减免特权等。明代土贡征收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严重扰乱了地方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秩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明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在承认土贡扰民问题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在一定程度上所产生的积极现实意义。但从整体上来讲,明代土贡征收的消极意义是远远大于其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