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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我国行政立法始于八二宪法。现在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有行政立法权。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有填补法律空白、细化人大的法律规定、试验立法的功能,但行政立法也有许多问题。具体来说,存在的问题包括:在立法权限上,国务院立法权限过大;在立法程序上,公众参与不足;在立法监督上,监督缺乏实效。为了规范行政立法权的运行,保护基本人权,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该加快完善行政立法制度。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给我们启示。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经历了“严格禁止、议会开始授权立法、大量授权立法”三个阶段。西方社会普遍认为行政立法具有必要性,其必要性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议会时间有限,无法应付迅速增长的法律需求;二是议会无法进行专业技术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三是试验立法;四是紧急状态下,议会立法不够及时。但行政立法的正当性遭到普遍质疑,西方社会认为职权立法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为了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许多西方国家在行政立法中使用了成本效益分析、扩大公众参与和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控制等措施。总的来看,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呈现出委托性、从属性和严格限制性三个特点。西方国家对于行政立法有严格的监督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事前控制措施、事中控制措施和事后审查措施。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行政立法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与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在产生原因、演变路径和所受制约上不同。从产生原因来看,我国行政立法主要是因为制度不完善产生的,即人大因为层层间接选举、代表兼职制和会期制度无法充分、有效地主导立法工作,且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巨大、所受制约不足。因为立法需求巨大而人大又无法主导立法,行政权力巨大的行政机关从人大那里得到了范围广泛的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西方国家则与此不同,议会仍然主导立法事务,其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发展后立法需求增加,议会因时间有限便将部分附属的立法事项授权给行政机关行使。从演变路径来看,我国行政立法权限是先扩大后缩小,西方国家行政立法权限是一直在扩大。从行政立法所受制约来看,我国对行政立法的制约明显不足,而西方国家通常对行政立法进行严格制约。我国行政立法主要存在立法权限过大、立法程序不严格、公众参与不够和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审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我们应该进行制度改革以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具体来说,要限缩行政立法权,确立人大立法权威,让人大主导立法进程;要加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完善立法案卷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同时要扩大公众参与,落实立法听证制度;要完善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审查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内部监督,完善人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推进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