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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上海发生了一件小姐黄慧如与仆人陆根荣私奔的案件,史称“黄陆案”。当时社会正处在新旧观念交替时期,一方面,自由恋爱观开始盛行,黄陆私奔自然被看作是自由恋爱的表现;另一方面,人们在渴望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现代社会的同时,又不自觉地入到了“情”、“礼”、“法”三者之间的矛盾之中:建设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必须剔除其中的“情”、“礼”的因素,但又需要利用“礼”来控制社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黄陆私奔案引起了人们观念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婚恋观和法律观两个方面。在婚恋观的冲突中,自由恋爱的争论围绕恋爱双方地位差别、情欲关系和人性善恶三个方面展开。同时在媒体舆论的影响下,黄慧如内心也充满纠结,对陆根荣的感情也开始摇摆不定。事实上,这种冲突反映了过渡时代的特征。法律观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和诱罪”、“略诱罪”和“帮助窃盗罪”三种罪名的争论上。“和诱罪”的争论,围绕新旧律条的使用问题;“略诱罪”的争论表现为辩护律师依据律条和案情来进行辩护争论;“帮助窃盗罪”的争论依据双方提供的不同证据而展开的。观念的冲突具有正负社会功能。在这种观念冲突的过程中,黄慧如内心中新思想旧道德的观念日益尖锐,最终被迫自杀。黄慧如之死,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使得支持自由恋爱的人们意识到了,妇女解放必须与社会解放结合起来,妇女才有真正解放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