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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作为一项将限制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为合法化的强势权力,一旦失去监督与制约而被非法行使,就会对公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侵害。因此,侦查权的行使,必须接受监督。我国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权利。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适用强制措施是以及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监督。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立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活动等三方面的监督。侦查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确保侦查权的良性运作以及强化法律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本文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的侦查监督制度进行考察,由此分析出两大法系在侦查监督上的先进之处,比如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检一体制,相比之下,也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法律对立案监督的内容规定不具体,范围狭窄;第二,对强制措施的立法规定不完善;第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第四,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手段不足,导致监督效力低下;第五,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多为被动监督、事后监督。针对我国目前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来加强和完善侦查监督。第一,要确立全面的立案监督,在立法上丰富立案监督的内容。第二,要从立法上完善对强制措施的监督,主要包括扩大对强制措施监督的客体范围和赋予检察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批权;第三,要从立法上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四,要丰富我国侦查监督的手段,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和制裁机制,实现手段的多元化,提高监督的效力;第五,对侦查机关的活动实行全面同步的监督,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权,做到与侦查活动同步。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避免信息的不通畅,最后,要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实现对侦查机关活动的同步监督,主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