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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后期发展阶段,重工业占比高,而管理松弛,工业带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环境造成了严重而持久的破坏与污染,当前雾霾的笼罩、沙尘暴的袭击、地下水被污染、重金属污染致毒等一连串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层出不穷,让“GDP为王”的发展理念,又一次受到新一轮的口诛笔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不仅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环境,损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一些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赔偿,而引发许多的社会矛盾。保险身为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机制,面对当前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文简称为“环责险”)“应时而生”,发挥起“事前防范,事后补偿”的重要作用。事前加强对风险隐患的排查,并采取行之有效且节约成本的方式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建立起防损减灾体系;事后对突发的环境事件进行应急管理,做到将损失降到最低,并及时补偿受灾群众足额的保险赔偿金。我国环责险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仅在少数几个城市展开试点,然而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开展不到5年的时间,相关保险产品便销声匿迹。从2007~2012年这6年的时间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再次映入眼帘,以2007年12月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责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标志,此项工作开始以试点的形式在全国小范围内进行推广,虽然这期间取得了一定的试点经验,但其推广的进度并非预期那么顺利。在2013年2月份,由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责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将“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纳入到强制保险范畴,该类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截止于目前,于2008~2012年期间展开试点的部分地区已在技术规范以及激励政策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险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扮演的角色逐渐被企业以及公众所接受、认可。本文以保险学理论为基础,贯穿了制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统计学等思想,为构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对我国先后开展的试点进行案例分析和经验模式提炼,对二次工业革命后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法国以及发展中国家印度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经验借鉴与学习,为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实践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此制度所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本文沿着“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结果监控与反馈”不断循环地分析、解决问题,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现实约束中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提供可行的方案设计,并提出要依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至少要考虑行业或企业自身风险特征采取不同的政策和费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