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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方式呈现出多样性,犯罪特点表现为低龄化、,暴力化、手段成人化以及团伙化趋势,如何应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备受刑法学者和犯罪学学者的关注。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引入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开拓了新的方向,不同于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以维护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维护未成年刑事案件嫌疑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刑讯阶段和诉讼阶段让合适成年人参与其中,通过严格监督司法程序以及轻刑重教等方式改变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将未成年人犯罪通过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成年人刑事犯罪。这一制度自从引入我国后蓬勃发展,但是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本文以在刑事程序法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现状与问题的展示以及原因分析,以及参考域外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面临的发展困境提出多方面的解决策略。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分析。笔者在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目前存在的立法缺陷、与本土文化冲突、合适成年人管理运行缺乏操作性以及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并且针对现象分析了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域外视角。笔者在这一部分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全方位地介绍目前最为成熟的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中英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异同,最后由横向对比获得了有利于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发展的启示。第三部分是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解决。笔者主要通过厘清解决思路,提出具体解决目前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发展困境的解决措施方面入手,从完善立法和规章、将“恤幼”的思想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明确合适成年人队伍的管理及运行模式以及加大对合适成年人服务体系的经费扶持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