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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在欧陆贸易变迁的背景下,描述和疏理欧陆法从中世纪商人法至近代民商法典这一演进过程的基本脉络。全文的基本框架如下:在简短的导言中,作者说明了本文所依据的一些法律和历史的基本立场。正文部分以历史为序,依次叙述了中世纪后期欧陆贸易的复兴与法律的发展(1000-1350年)、贸易形式的变革与“合意”的确立(1350-1600年)、近代主权国家下的贸易与法律(1600-1750 年)以及“契约自由”、近代民商法典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1750-1807年)。在结语部分,作者回顾了公元1000年至1807年欧陆贸易中的法律变迁史,就其间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讨论。本文所描述的历史大致可以简单的作如下描述,即:在耶诞纪元的第一个千年,欧陆贸易开始复兴,而四分五裂的欧洲无法提供和实施相应的贸易规则,商人们不得不利用盟誓,借助于商队、行会、城市等形式组成商人共同体,自我创造、自我实施相应的规则。<WP=3>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 论文摘要 II随着14、15世纪欧洲贸易的新一轮扩张,贸易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固定”的贸易开始取代集市贸易。在这一变革和扩张中,中世纪法律学术抽象出来的“合意”规则为之提供了新的规则空间。但另一方面,“合意”规则的确立也对商人共同体的解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7 世纪近代主权国家的全面确立以及重商主义政策的施行,贸易进一步分化为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无论是贸易的上层还是下层,垄断在国家的支持下成为贸易的主要形式。尽管近代国家试图通过早期法典的制定施行实现行政管理上的整齐划一,同时也为贸易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提供一般性的确定的保护,但国家与资本的结合却使之无所作为。18 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彻底摧毁了垄断,摧毁了商人的“身份壁垒”。大革命所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为统一、自由、开放的民族市场的创立提供了基础。当然,这一原则的全面贯彻有赖于建立在近代法律科学基础上的民商法典的制定颁行。近代民商法典的制定颁行为贸易最终确立了一个“可计算的”、由国家予以维持和保障的超越私人联系的法律秩序。在结论部分,作者重新回顾了这一段长达八百余年的历史,认为法律与贸易的关联更大程度上只是两条平行线的相互纠缠,它们各自独立的发展与偶然的相遇创造了近代市场社会这一奇迹。而欧陆法律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的变迁则可视为一个从“自生自发秩序”到超越私人联系的近代法律体系的演进历程。论文的最后,作者对英国法问题以及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作了简单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