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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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司法实践中,描述性商标侵权诉讼案件正在持续增加。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审判中不断面临着问题挑战。面对描述性商标权人提出的诉讼,使用者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时,法院在认定具体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概念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与适用,司法审判亟需详细的规范加以指引。另外,商标侵权案件审判复杂性和多变性交织,使得法官的审判过程更为艰辛,为了适应急剧变化的具体侵权案件,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要件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裁判、我国及外国描述性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著作论文的论述,发现目前学术界对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概念及认定要素仍是众说纷纭,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思路也是角度各异。在认定合理使用的具体构成要件问题上,司法及理论界所面临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混淆可能性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要件。在举证责任划分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本文共分四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对“洁柔”案的简单介绍,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引出司法实践中针对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争议。第二部分:从制度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描述性标志及商标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分析描述性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对象及本质特点。描述性标志来源于日常生活,权利人即使通过实际使用使其具有显著性并获得注册商标权,但其注册商标专业权的保护力度仍具有先天的限制。合理使用制度的对象并不是商标,而是对一些与商标相同的符号或标志的合理使用,本质上属于对商标权权利的一种限制;在明确其对象及本质后,才能进一步讨论描述性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剖析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案例,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商标合理使用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结合美国司法判例,对司法及理论上争议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证分析,纠正对使用者主观善意要件的片面理解,明确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不应作为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归纳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制度在立法及实践上的不足,从使用者的主观状态、混淆可能、原告举证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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