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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历来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为人知,见义勇为的事迹也被人们所颂扬。但是,近年来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不堪遭遇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越来越多的人表示再也不敢实施见义勇为的社会现状,将见义勇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保护的呼声此起彼伏。南京“彭宇案”的出现,又将这一探讨推向了新的高潮。无论该案的结果如何,见义勇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我们视野里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还是不尽如人意的。本文分三部分对见义勇为的理论概述、法律保障现状以及救济途径进行了研究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对见义勇为从法律理论上进行剖析,从对见义勇为法律概念的厘清入手,通过对见义勇为概念的比较研究,认为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实施的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在这一概念的支撑下,笔者对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法律属性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进而得出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兼具有行政协助行为性质的结论。文章第二部分首先对我国的见义勇为法律规定和其他保障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各地方性法律文件普遍存在着对见义勇为认定不统一,保护不平衡,操作不实用,解决不彻底的弊端。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障性措施虽然涉及面比较广泛,但依然存在着程序不明确、缺乏责任追究机制、相互不衔接等问题。这些弊端不仅仅使得一部分见义勇为者因自己的善举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以外,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国民素质的提高。然而,造成这种弊端存在的原因却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工作本身的阻碍,也有我国地域广阔,发展不均衡的客观事实的障碍。文章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我们认为在实践中比照无因管理制度对见义勇为进行规范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尤其表现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上存在着很大的硬伤。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机制进行理论上的思考。本文在对传统的无因管理制度中关于行为人的赔偿机制系统的介绍后,又提出了自己关于完善行为人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这些新的建议表现在对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建立与管理、国家补偿制度的及时补位和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见义勇为的风险三方面。总而言之,本文在急需一套完善的保障见义勇为法律机制的社会大背景下,在诸多学者对见义勇为法律保障发表自己的理论研究成果的良好学术环境中,笔者结合具体实践要求,借鉴相关经验,提出建立一套专门的、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从而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见义勇为的高尚作风,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