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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法条中只有一款的规定,但意义重大,是第三人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面对如此简略的条文,要使这一制度在实务中运行起来以发挥其本来应有价值功能,还要加以深入研究。此时首要的问题就是何人能够成为提起主体,即原告资格问题。本文从立法目的出发,探求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文章的第一部分以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为开篇。解读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立法背景即遏制虚假诉讼的需要与保护第三人民事利益的现实压力;对现行规定中“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的内涵加以阐释;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理论和实践中衍生出的问题,包括第三人权利救济程序重复设置、原告范围限定过窄以及适格要件缺位等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法理分析。在理论基础方面,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使未参加原程序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的不利影响,这要求给予有诉的利益的案外人第三人程序权保障。在制度基础方面,结合我国两个已有的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分析不同程序之间的衔接与适用顺序问题。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适格要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对域外法相关理论的借鉴,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适格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案外人未参加原程序的、有诉的利益;程序要件包括,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未参加诉讼、无其他救济程序。文章的第四部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认定。在界定原告范围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分析。受判决效力扩张不利影响的第三人可以纳入原告范围。在此基础上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原告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可以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