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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雇员精神痛苦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公众和媒体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职场压力的不断增大,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或者管理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实施一些不当行为对雇员的精神权益加以侵犯,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能对雇员的精神痛苦加以救济,理论研究也处于初期阶段。笔者选择撰写本文,以期望弥补该领域的研究空白,并为立法及司法提供参考。本文主要采用了三种研究方法(比较借鉴的研究方法、交叉研究的方法、案例研究的方法),实现了三种结合(国内和国外相结合、实体和诉讼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并贯穿于全文。本文在结构上除了导论以及结论外,共包三章。第一章从精神痛苦的含义及历史沿革入手,着重阐述了雇员精神痛苦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要件。第二章从判例的角度阐述了常见的两种雇员精神痛苦的诉讼类型(不当解雇和职场性骚扰导致的雇员精神痛苦)。第三章阐述了美国雇员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雇员精神痛苦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传统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又不能有效解决雇员精神权益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的雇员也在遭受着精神痛苦,“有损害就应当有救济”。笔者论述了美国雇员精神痛苦损害赔偿的借鉴价值,从社会基础、立法基础、司法基础三个方面阐释了引进此制度的正当性,最后对我国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