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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哲学是用理念、概念解释世界,马克思则用世界解释理念和概念。传统自然法是用理性解释现实的人,马克思则用现实的人来解释理性。马克思自然法观的核心价值在于自由、平等、全人类的幸福、解放与发展。
马克思既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完整的、科学的、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理论著述,同时也遗留下了一些相对不完整的,不甚明确的、零散的论述和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精神对法学理论很有意义。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全面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权利束缚的放松,对人的自由选择、平等竞争、权利本位的逐渐尊重,促进了社会进步,也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民主法治的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结合中国实践取得的这些突破性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受到自然法精神的积极影响。
本论文的第一章谈早期马克思的理想主义和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在经过深刻的自我批判及黑格尔法哲学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形成了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人与自由、自由与法律、国家与个人三方面内容。
第二章谈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转变。现实的斗争使得马克思发现了物质利益的作用,动摇了他对黑格尔哲学的信仰。他对国家和法的理解,跨越了唯心主义藩篱,自觉地转到唯物主义立场而揭示了国家和法的根源,形成了一种自觉的、理论的唯物主义法律思想雏形。
第三部分谈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其自然法精神。马克思在其后期的著作中,法律思想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主张从现实角度来认识法律的现实本质,揭示了法的根源的物质性、法的本质的阶级性、法的发展的规律性等一系列重大法学基本问题。通过分析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以及对旧有观念突破,归纳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并指出其仍具有重要的现实启迪意义。
自然法发展历程证明了其顽强的生命力与适应性,根本原因在于其包含着对人类社会有益的重要价值。第四章论述马克思自然法思想的当代意义。在当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探究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精神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反映了人们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价值的最大追求,代表着至善、公正以及和谐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