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情况逐渐增多,给投资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希望能够将此类情况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下,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裁判结果却莫衷一是,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定性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是对选择何种法律保护路径存在争议。而法律性质定性又是法律保护路径选择的基础,所以,要解决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问题,需要先解决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定性问题,再探析保护路径的选择问题。第一章指出了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行为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危害,但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规制这种行为存在分歧,学界也无法形成统一的观点。接着又指出研究该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并对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第二章首先对体育赛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信号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和辨析,明确了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信号都不存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定性问题。同时指出,统一使用“画面”作为研究体育赛事节目法律性质的专有词汇,会更加的准确、规范。其次,通过对法院裁判观点的归纳和整理,厘清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行为主要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第三章探讨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标准认定问题。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主要取决于对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中并没有对独创性标准作出规定和解释,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从比较法的视角入手。在对域外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再结合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对独创性程度的要求,最终确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应属于录像制品而非电影作品。第四章是围绕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保护路径选择展开的。在第三章已经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录像制品的基础上,讨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组织权在规制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网络转播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视听作品的保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