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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国经济生活中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因闭锁性而引致的股东内部冲突问题也一直为各国法律所关注的重点。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为解决有限公司闭锁性问题在完善和引入股权转让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步和突破,但是对股东除名制度却未予提及,不失为立法的遗憾。股东除名制度在解决有限公司股东内部冲突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为国外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所确立和承认,在我国却因实践和研究的不足而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基于我国公司法实践有着对此制度的强烈的现实需求,笔者拟通过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以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主要阐述了选题意义、国内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并对本文的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正文部分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从理论上阐述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在综合学人对股东除名制度各种定义的共识和分歧的基础上,提出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股东除名制度最根本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同时公司契约理论也为股东除名制度从另一个视角提供了合理性解释,而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则为股东除名制度划定了建构空间——构建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保护债权人利益,以维持利益均衡的状态。第二章主要探析了我国建立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在目前《公司法》未确立股东除名制度的情况下,有限公司本身及其股东以及法院面临种种困境,这充分说明我国公司法实践对于股东除名制度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同时,通过与现有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制度——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司法解散、股权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对比,发现股东除名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因此,我国有必要通过修订《公司法》的方式引入股东除名制度。第三章阐述构建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思路。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有限公司的许多制度都是在二者的矛盾中寻求平衡,股东除名制度旨在于解决股东内部冲突,同时不可避免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其制度构建必须要坚持人合性与资合性矛盾与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治理的范畴之内,法律管制与公司自治是最为基本的方式,在私法自治的原则之下,公司自治具有合理性;而在利益失衡的现实面前,法律管制也具有正当性,因此制度构建的基本路径即是将“管制”与“自治”有机结合。股东除名制度有着与生俱来的弊端,在认清这些弊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公司法现行制度对于克服这些弊端的可用之处及缺失之处,而这些制度缺失应是股东除名制度构建的重点。第四章阐述股东除名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鉴于我国公司法并未确立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借鉴德国和美国的股东除名制度并结合对我国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而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贯彻和体现前文所述的基本思路,重点论述了一般除名权、除名事由和除名程序三个大的方面,同时注意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相辅相承,以保证所构建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结论部分重申本文的基本观点——我国应通过修订《公司法》的方式引入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同时对本文的论证结构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