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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民法物权规定的所有权特别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善意取得制度,人们的第一印象就是动产的善意取得,各国当前均已认可了动产的善意取得,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下来。但是,对于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一直争论不休。随着市民社会的成立,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交易也日趋繁荣起来。但是,由于当时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不动产公信力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瑕疵,致使不动产交易中频繁出现问题,使得真实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如何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成为重中之重。在国外,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有些国家将不动产纳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畴,并通过立法确立下来,如:德国、瑞士等,通过立法明确的承认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些国家则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是以其它方法来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如:法国。在我国,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直到我国《物权法》颁布,正式确立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才为争论划下了句号。本文通过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沿革以及各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进行探讨,研究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解决问题和完善缺陷的意见,使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能够在司法实务中能够得以更好的运用。因此,本文共分为三个最主要的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沿革和渊源,通过这些来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然后,介绍了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界关于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两种观点,通过这两种观点的对比分析,来说明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最后,介绍了国际上关于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两种立法观点,一种是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是只承认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则通过其它的方式进行保障。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内容,详细介绍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在这一部分,笔者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不动产、善意、合理价格转让及完成登记。笔者详细分析了这四个构成要件,并对其中一些有争议的地方提出自己的观点,如:善意时点问题、合理价格判断问题等。最后,笔者介绍了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后发生的法律效果,阐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研究,提出了关于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意见,以求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能够更好的得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