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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普及,人类越来越感受到信息时代的魅力。与此同时,迅猛的数字传播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很多国家通过修改版权法律制度或者制定专门规定,加强了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保护。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权利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基于商业利益的主导,在知识产权的某些领域,已经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现象,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领域尤为严重。安全港规则的出台将众多的网络服务商从诉讼的漩涡中拯救了出来。在世界范围内,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港规则的实践处于领先地位。欧盟的《电子商务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执行标准,便于进行操作。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明确确立了安全港规则,它最早将安全港规则纳入了法律,规定内容也比较全面,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纠纷提供了审理的法律依据。利用规范分析法,将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剖析分为四个方面,分别从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并且,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论证,将国际上与我国的立法实践进行对照,对安全港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剖析。通过对安全港规则适用的解析,不难发现目前在国际上对此规则的操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由此可见,实现安全港规则背后网络中介服务商、版权人以及接受中介服务的用户三方利益均衡是目前的重要目标。我国立法中的有关规定也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完善和解决。因此,借鉴国际的一些立法经验,对我国的版权保护领域提出立法建议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