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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形式种类繁多,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了很多实务处理上的困难,其中“孤证”的事实认定、逾期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其他费用的确定以及民刑交叉中的实体和程序等问题备受关注。司法实践中,对事实的认定一直缺乏相对统一的审查方法和证据分配标准,加之法官主观认识上的差异,导致类似的民间借贷案件难以得到相似的处理。利息问题中关于逾期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一直未作规定,实务中处理形式多样,问题丛生,亟待予以明确。民刑交叉是一个古老陈旧却又历久弥新的法律话题,而民刑交叉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诉讼模式的选择,两个实体和程序问题造成了学界和实务上的极大困扰。囿于此因,本文以民间借贷“孤证”下的事实认定和民刑交叉问题为核心,立足于民间借贷现状,参照相关立法,运用民法理论、民事诉讼理论和证据规则,兼用实证分析法,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达到精进解决实务纷争之目的。本文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原因。文章通过实证调查,总结了毕节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多元化、案件串案现象多,民间借贷行为不规范现象严重四个方面。同时文章结合该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对上述现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民间借贷审理难点的实证分析。该部分对毕节地区民间借贷相关难点问题涉及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归纳了各个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引出实务中问题处理上的差异或难点。该部分主要阐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民间借贷“孤证”的事实认定问题,通过案例考察,分析各法院对实务中孤证情形下借贷关系、借贷事实的认定思路与存在的问题。第二个是通过案例分析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处理方式,主要包括逾期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的确定和对其他费用的认定。笔者通过案例考察发现,实务中逾期利息计算的时间确定五花八门,有将逾期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也有的将逾期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还有将逾期利息的终止时间定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的,同一地区法院在处理上差异明显,需要进行明确。第三个是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处理。文章通过案例考察的形式引出民刑交叉中实体问题和程序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即行为人涉嫌犯罪时其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对民刑交叉案件诉讼模式的选择。第三部分是民间借贷审理难点的对策研究。这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主要以上文所列的难点为依托,进行相应的法理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文章提出,对于“孤证”的事实认定,法官在审查时应结合“主观说”和“客观说”,即在充分比对借据和交付凭证的证明力的前提下,依靠法官自由心证对当事人之间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进行推断。当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时,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和移转,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逾期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的确定,笔者提出以起诉之日作为终止日的观点,原因在于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以裁决,而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判,同时,逾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期间是一个确定的不可变期间,利于原告提出具体的逾期利息请求,符合诉应当明确具体的要求。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在区分不同罪名的基础上进行,民间借贷中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若干个民间借贷行为叠加后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单个民间借贷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下的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应认定该借贷合同有效;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违反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行为人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属于《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民刑交叉的程序构建应当建立在民刑交叉案件类型的基础上,对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且只能归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选用其中一种法律进行评价和处理;若由同一法律事实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则依据案件性质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刑交错案件选用民刑并行为主的模式,并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