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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共享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发展迅速。但目前有关网约车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尚未完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模式的网约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特别是对网约车服务提供方内部的法律关系认定上有很大争议。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本文将从网约车服务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出发,旨在明确因网约车一方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时的保险外赔偿责任的承担。本文主要包含如下部分:第一部分,根据B2C和C2C两种不同运营模式,对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出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立场及存在法律关系认定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网约车服务相关法律关系分析,在现存的争议分歧下结合我国现行法规范,认定网约车服务法律关系性质系客运服务;且从规范特征及归责效果来看,平台公司系承运人。并辅以比例原则分析该行为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网约车服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平台公司和司机间的法律关系。指出在B2C模式下,两者之间成立劳务派遣关系;在C2C模式下,否认其间系劳动关系,并认为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在实际运送部分,承揽合同才是合理取向;听单阶段为无偿委托合同,该两个合同并未互相依存,以混合合同对待。第三部分,根据“运行支配+运行利益”标准,结合主体间法律关系明确各模式下的责任主体,特别是在C2C模式下,乘客、平台公司、司机三者形成双重承揽,平台公司作为主承揽人应承担因次承揽人司机过错的赔偿责任,并可向司机追偿。第四部分,明确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结果的指向就是责任的承担问题,并指出统一裁判标准的必要和“保险赔付+平台赔付+平台追偿”的处理思路,总结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