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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之两性结合。男女双方因婚姻的缔结而产生配偶身份,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始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于婚姻关系的消灭,是婚姻对配偶双方产生的身份权利,具体体现为亲属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这部分内容。我国新婚姻法修订前后,关于配偶权及其相关问题,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并引发激烈争论。最后婚姻法修正案虽未明确提出配偶权概念,但是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配偶权的若干内容,这是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目前立法中还存在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难以操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等问题。本文拟就配偶权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证,从而对完善我国的配偶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配偶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渊源。通过阐述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历史渊源以及世界各国的立法概况,明确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然享有的权利,即基于配偶身份而当然享有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亲属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这部分内容。其经历了从专制的夫权和家父权到平等的配偶权的历史过程第二部分:配偶权的性质。从权利性质而言,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相对权。配偶权存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配偶之间,以特定配偶为义务人,仅得向特定的配偶主张其权利。第三部分:配偶权的内容。通过对各种配偶权内容观点的评析,在配偶权的内涵及性质的基础上,明确配偶权具体包括:同居、忠实、家事代理、相互协作的权利义务,并对配偶权的各内容逐一进行论述。第四部分:配偶权的民事救济。通过分析配偶间侵权理论,提出请求权救济及损害赔偿救济,损害赔偿救济又分为婚内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理论上,夫妻之间违反配偶义务可构成侵权,但是基于身份权的特殊性,违反配偶义务时不得适用婚内损害赔偿,否则将导致婚姻目的的无法实现。第五部分:构建我国的配偶权法律体系。在分析我国配偶权立法现状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夫妻人身关系立法结构,并增补忠实、同居、家事代理、相互协作等权利义务。结语:配偶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其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将有一个较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