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从时间上来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代:建国后到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之前的法治建设时代、改革开放后到中共“十五”大之前的法治建设时代以及中共“十五”大以后的法治建设时代,分别简称建国早期的法治建设时代、改革开放后的法治建设时代和当今法治建设时代。建国早期,我国的法治建设还主要停留在法制层面,比较注重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功能。当时,无产阶级工具论的政治法律观占据优势地位,这种工具论的政治法律观导致在法治实践上,早期的新中国注重于对宪法和刑法的建设,同时没有把民主纳入法治的轨道。自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政治法律思想有了很大的变化和进步,国家开始把工具论和目的论的法律观合二为一,把法制思想和法治思想合二为一,这种法律思想的进步导致在法治实践上,这时的国家在确保民主、法制的实质的基础上,更把重点放在探讨民主机制的实现方式上,即如何把民主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且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1997年9月党的“十五”以后,我国的法治思想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在法治道路上逐渐成熟的中国不断地汲取建国以后各个时代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努力探寻法治中国的康庄大道,其重点在于培育现代法治主义观念、完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方面,以造就法治中国必需的政治、经济和观念的基础。 全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建国早期我国的法治建设。其中又分为政治法律思想和法治实践两部分。建国早期,我国的政治法律思想兼具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政治法律观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法律观的双重特点。首先,国家的无产阶级执政党的性质和长期的中国革命斗争的现实环境使早期的新中国秉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意志性的本质观,而这种法的本质观进一步演化为“国家本位论”和“阶级斗争工具论”的无产阶级法的价值功能观,从而使建国早期国家更多地把法律当作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统治和阶级斗争的工具来使用。其次,社会主义中国的性质使得无任任何时代我国的法治建设都必须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其重点是我国法治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为我国今后的法治奠定了社会主义方向。正是由于无产阶级工具论的法律观占据优势地位,因而在建国早期的法治实践中,国家在立法方面更加注重具有强烈国家性质的宪法和刑法体系的建设,而相对忽略了关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建设,这就使得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建国早期并没有建立起来;正是由于阶级斗争意识的强烈,致使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在人民民主的实现方式上,并没有完全发挥法治的作用,没有把民主纳入法治的轨道,而是更倾向于“大民主”的即群众运动性的大规模的阶级斗争的方式。 第一部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其中又分为政治法律思想和法治实践两部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治法律思想在继承建国早期无产阶级工具论法律观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进步,它已具有了法制和法治的双重层面和双重高度,法制思想是基础,法治思想是高度。在法制思想层面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_会仁义法制”是当时法制思想的基本特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当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当时的国家把民主和法制等同而视,把民主基本上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并努力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多种层面上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在法治思想层面上,当时的国家已兼具了工具论和目的相统一的法律观,不仅把法律当作维护人民民主和促进社会发展的1二具来使用,更把法律当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特征来看待,这反映了我国政治法律思想的不断飞跃。正是由于当时我国的法律思想己具有了法制和法治的双重高度,因而在法治实践上,国家一方面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做到真正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尤其致力于政治体制改革,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并把民主制度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另外,按照现代法治主义的原则探讨如何实现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也是当时国家法治实践中的一个重点问题。 第三部分: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分为法律思想和法治实践两部分。新中国不同时代法治建设的历程为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视野和现实基础。法治中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建设目标,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正视它的重要性。但法治中国是一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它的成功构建需要发达的民主政治作为政治基础、完备的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基础、现代的法治观念作为思想基础。在建国早期,显然这些条件根本不具备,既便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时代,在很长时期内,我国离这些条件也有很大差距,因而,至今为止,我国还远远没有建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国家。而要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皿代法治国家,我国必须培育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在当今我国的法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