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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曾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以原诉当事人为共同被告,旨在全部或部分地改变和撤销错误且侵害其民事权益的、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关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体现了程序保障的要求,通过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程序权,弥补裁判效力扩张对他们的影响,以维护他们的实体权益;同时,它也为了遏制当事人恶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体现了纠正实体错误,实现实体正义的要求。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立法的粗疏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各种问题,难以实现立法目的。为此,应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参考域外相关制度的立法,在诉讼主体,立案机制,起诉期限和审判规则等方面进一步具体明确,以完善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同时,整合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包括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以进一步完善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本论文除前言、结语外,共有三章,围绕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主题展开,对其进行解释,分析以及提出改进意见。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前言:概说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交代本文的写作背景与探讨范畴。第一章: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一般考察。第二章:对我国默示协议管辖的现状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并分析其中的立法和实践问题,提出可能导致的后果。第三章:论述了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构想。结语:简要总结本文探讨内容并指出本文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