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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并使之得以有效的运作和实施,这对于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宪法》以及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性质的定位。在这一定位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十分广泛。就民事法律领域而言,由这一定位推导出的逻辑性结论是,检察机关既有权对由人民法院主持的适用民事法律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有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民事法律的情况实行法律监督。据此,从制度的应然性考察,民事检察制度应是一个由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系统。这个系统的具体制度内容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的重大民事违法行为的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对未生效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的抗诉制度,以及对民事审判活动中发生的法官司法职务犯罪的查处制度等。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以民事检察权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检察制度的完整内容。 但是,从现行有关部门法所确立的实然制度分析,却与上述从现行《宪法》规定推导出的应然制度之间有着明显矛盾和不协调。这种矛盾和不协调集中地表现在:一是没有规定检察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违法行为提起公诉的制度;二是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制度;三是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未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制度;四是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这些被检察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未有规定。另外,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对确保抗诉制度正常运作的调卷审查,抗级审级等问题未予明确,以致使抗诉监督的实施困难重重。由于实然制度上存在的上述种种矛盾和不协调,使民事检察制度在整体上功能障碍,作用难以发挥,效果难以显现。 本论文立足于我国《宪法》规定,结合民事检察实践,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分析,并在比较分析有关外国民事检察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试图建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一套完整的系统的体系,实现民事检察的制度创新.论文共由九章和余论共十部分组成。具体各章主要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民事检察制度概述。本章主要研究民事检察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和作用,旨在揭示应然制度的内涵和外延.通说认为,民事检察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这种概括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检察制度的简单客观描述,未能全面反映和表现出制度的本质特征。界定概念应当从制度本身蕴含的内容着手,不仅要考察实然的现状,也要探讨应然的发展,从而正确把握制度的本质及其属性。据此,民事检察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民事检察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民事检察制度的本质是民事诉讼监督,核心是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这种监督是程序意义上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实体监督。将民事检察制度放置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考察,其有着独立的客观存在的功能,这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维护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功能。而从民事检察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考察,其作用亦是十分明显的,这就是保障国家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倡导公平与正义的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日益加强。 第二章民事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作为检察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民事检察制度不仅表现出不同检察制度的固有特色,而且体现出各自独特的价值理念和运作方式。追溯当代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探索其自身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把握民事检察制度的本质核心,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内容,无疑能够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提供制度参考和理论支持。 本章主要对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些代表性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以及前苏联和独联体国家的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概括了认识、分析和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时应注意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并据此对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提出了初步的现实展望,这就是: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决定了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地位;中国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决定了民事检察制度必须走自我发展的道路,在坚持社会主义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的基础上,可以大胆吸收借鉴各种模式中的先进理念和成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