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环境的不断革新,新就业形态在共享经济的相佐下应运而生。在共享经济日益壮大的今天,新就业形态也成为新时期解决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与共享经济的发展互为辅佐,有着紧密相连的关系。“新就业形态”的这个概念首次提出是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提出加大力度支持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发展。2019年8月13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省就业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据统计,2018年,全省高校毕业生21.87万人就业率达到97.3%,照上一年度增加了6个百分点。2019年上半年,全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8.96万人,网络平台就业等新就业形态提供一批新型就业岗位,为黑龙江省就业率的提高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共享经济与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一些问题随之出现。2018年全年,黑龙江省受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维权案件达1613件,受案标的达上千万,涉及行业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模糊的劳动关系以及低参保率等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特征致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出现。黑龙江省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不断创新各项制度,完善新就业形态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新就业形态发展做着努力,同时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也对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挑战和要求。因此以新就业形态的未来发展趋势和黑龙江省省情为背景,从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入手,分析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发展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成因,提出扶持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从而为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更好地发展提供参考。虽然当今就业形势严峻,但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新就业形态在互联网技术不断革新的带动下,逐渐摆脱传统就业模式的困境发展成为具有灵活性、独特性的新型就业模式。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与社会保险制度创新是离不开的,只有在社会保险制度给予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一定保障的情况下,新就业形态才能长足发展。鉴于二者的关系,通过运用制度创新理论、机会均等理论、福利国家理论和就业理论等理论作为研究的基础理论,采用了调查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和要素分析法等相关的研究方法,将黑龙江省扶持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创新作为研究内容,分析出黑龙江省扶持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的问题在于传统的“五险一金”缴纳问题、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得不到保障、创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从业者的参保意识不强,提出一系列完善黑龙江省扶持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分别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和完善型关法律法规与实施有效监管六个方面。最终得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有利于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