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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国共产党在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新的宪法修正案,使依法治国成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此举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极大意义。 各级地方政府紧跟国家法治战略步伐、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并创造性得在其辖域陆续开展“依法治省”的治理活动。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具体实施方面的微观体现。依法治省方略的实施,涵盖了依法治国的具体任务。建立良好的地方法治才能更好的使得法治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依法治省在依法治国战略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的意义。 依法治省的内涵在于坚持法律至上,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最终旨在实现国家整体意义上的良法善治。在依法治省的过程中,要实现对宪法法律至上权威的维护,要对执政党进行法律的规制,同时还要对权力进行限制。 在各省开展的依法治省的活动中,颇具代表性的依法治省模式当属“广东模式”和“河南模式”。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先试,形成了以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和“一府两院”配合,政协监督,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大的依法治省模式。河南建立并不断完善依法治省工作模式和机制,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方参与,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两省在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治宣传等方面都卓有成效。它们的依法治省模式作为全国各地区依法治省模式的典型代表,为其他省市依法治省的工作积累了许多良好的经验。在推动法治进程中,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法治也逐渐显现出其对于社会治理的良好作用。但是其中也仍存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两省依法治省进程中,都存在一些影响法治建设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为:立法质量不高,仍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缺少立法的评估机制;司法不公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制不甚健全等。 问题总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产生的。解决上述问题主要在于加强法治文化的宣传、注重立法质量的提高、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改革过程中更为公平公正、秉持三者有机统一的理念设计宪政体制。如此,方能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省,使得法治国家的图景早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