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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双方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愈加频繁,涉他性财产交易方式也多种多样,从而导致夫妻对外举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实践中对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问题,争议也日渐激烈。现实中不仅存在夫妻双方合谋以假离婚之形式外观,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以致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夫妻一方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债务侵害配偶方合法财产的现象。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准确认定夫妻债务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整个婚姻家庭的稳定、夫妻双方及债权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对于夫妻债务主要的法律规定有《婚姻法》及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因为各规定的价值取向不同形成不同的裁判标准,导致司法判案的混乱,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也使得很多案件当事人遭受到不公正的判决。社会是由千千万万个家庭组成,而夫妻是家庭组成的基本单位。对于夫妻债务性质的区分不仅仅关涉到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利益,更关涉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涉及到现代人们的婚恋观、婚姻家庭伦理性、婚姻家庭中的个体自由。潜藏于其后的实质问题是婚姻家庭伦理责任与个体自由价值的冲突平衡,以及个人自由下夫妻间对等公平原则的正确理解。夫妻债务相关法律规定深刻影响着婚姻家庭生活,并关涉到现代独立个体自由的价值。相比较古代在婚姻家庭中忽视个体独立人格,现代人们更加注重个体在婚姻家庭中的自由,但是在婚姻家庭中过于注重个人独立、平等,必然会冲淡个人对婚姻家庭的责任使命感,甚至导致婚姻家庭的解体。夫妻债务在实体上要协调好婚姻家庭伦理责任与个体自由的关系,同时兼顾好未举债配偶方与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并在尊重夫妻双方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平衡好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本文主要是从现实中关于夫妻债务的真实案例出发,引出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困惑,随后在着重分析现行关于夫妻债务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夫妻债务性质认定本质问题所在及其价值基础,最后在此价值基础上提出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几个标准,即债务是否为履行婚姻家庭伦理责任债务,是否存在夫妻双方举债合意,配偶一方是否已经或可能享受债务利益。并在程序上辅以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维护债权人的异议权,兼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期待本文为解决夫妻债务性质认定问题提供一种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