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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养老金制度发展历程,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而政府在养老金制度中的职能又必须依靠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和分级实施才能得以有效实现。因此,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养老金制度中的责权范围是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由制度模式的选择进入到深层次改革的攻坚阶段,许多制约制度可持续健康运行的问题逐渐暴露,其中,养老金制度中的政府问责权划分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研究以促进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养老金事务中的合作为目标,以政府间责权配置的原则及机制为落脚点,为解决制度转型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间责权划分问题提供思路和政策参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主要包括六章:
第一章导论部分,从政府在公共养老金制度中的作用出发,阐述了合理划分养老金制度中各级政府间责权范围的必要性,并结合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间责权划分的现状,分析了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界定了相关概念,对国内外有关文献进行了评述。然后,结合本研究的特点,说明了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并对全文结构进行了描述,指出了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第二章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论述了政府介入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性、政府在养老金制度中的责权范围以及在政府间划分各项责权的必要性。第一节从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对政府介入养老金制度进行了论证,指出:养老会制度的整个发展历程实际上是政府与市场谁占主体,以及其如何发挥作用,达成目标的过程,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此外,政治经济学流派和新古典学派也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政府介入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必然性。第二节则对政府在养老金制度中的责权范围进行了阐述,包括政策制定、财务责任、制度实施以及监督责任等四方面。第三节则基于上述各项责权的本身属性和相互关系,揭示了合理划分政府间责权的必要性。
第三章则为如何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养老金制度中的责权提供了理论框架。首先,本文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共同参与养老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形成了委托一代理关系,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代理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达成“激励相容”状态,以防范地方政府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利用博弈论的有关方法,对行为人策略选择进行了分析。但是,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的分析仅仅给出的是最终结果,而没有对最终协议达成的动态过程进行剖析,而协商理论在此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养老金制度中的政府间责权配置的核心就是构建一种有效的协商机制,从而在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促成利益共同体目标的达成,使次级政府不以单纯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将其自身利益内化于整个制度安排中。文章的第三节对协商的本质、协商的过程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
第四章则是基于第三章的理论框架,对美国、瑞士、英国、丹麦以及加拿大等国家的案例分析,认为:各级政府在公共养老金制度中的责权配置,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分权程度与政府间责权划分有一定的相关性,分权程度越高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合作则更为重要,相反,则中央政府在制度运行中承担主要责任,而这种相关性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联很小;国家结构形式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责权划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决策过程中,其与政党制度、选举制度、议会制度及政体等的搭配,对政策结果有重要影响;在政府间社会保障责权配置过程中,防范代理问题,促进激励相容状态的实现是共同目标。
第五章则对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及其政府间责权划分现状进行了描述。第一节分别论述了政府在政策制定、财务责任、监督责任以及制度实施方面的责任。第二节则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间责权划分现状及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问题悬而未决,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目标定位;第二,各级政府间的财务责任划分模糊,存在着责任层层上推的问题;第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体制问题;第四,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责任问题。认为统筹层次的本质是各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财权和事权的合理划分。因此,统筹层次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养老保险中的政府间责权的合理配置,包括财政补贴责任的划分、个人账户投资管理体制等。
第六章则基于有关理论框架的分析和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间责权划分现状的认识,提出相应的对策。第一节首先对政府的人性假设进行了探讨,认为政府是经济人与公益人的结合,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所处的政治经济背景对各级政府行为选择的影响,指出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间责权划分不到位的原因。第二节则对政府间责权划分的原则,包括对于转轨成本责任、财政补贴责任、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垂直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协商是划分各级政府责权范围的机制选择,并且通过建立民主参与机制,使公民在责权划分中也能发挥积极的影响。
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研究,从多学科的理论视角对养老金制度中的政府间责权划分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选择了一个新视角。养老金制度中政府间责权划分的研究一般以集权和分权理论为依据,基于各级政府本身的特点,寻求政府间责权的最优搭配。但是,本文认为政府间责权划分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公共决策问题,而公共决策过程可以理解为是各利益相关方基于现实的政治经济环境基础上的协商过程。因此,本文为养老金制度中政府间责权划分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提出了新观点。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可能产生代理问题。一个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的解决代理问题。通过调整政府间的财务结构,可以使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变成“利益共同体”,而协商机制是保证最终协议达成的机制选择。
(3)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本文基于委托代理论、博弈论和协商理论,提出了一个分析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间责权划分问题的全新的分析框架。并且,将该框架应用于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和理论支撑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