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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是继新公共管理之后的一轮新革命,成为世界各国社会改革的方向标。我国政府也希望通过进一步改善公共治理来实现社会优良管理的目标,因此改善公共治理应该成为政府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要义。公民参与是公共治理的本身内在要求,也是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公民资格是公共治理的理论根基,因此只有回归到公共治理中去研究公民资格,并且把公民资格这个理论源头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公共治理的变革才能取得突破。本文首先阐述了公民观念是公共治理的理论支点。从公共治理的内在要求出发,说明了公民对于公共治理的意义,而且通过四种治理模式的对比,突出了在共治型中关键是个体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公共治理,由此可以证明公民观念对公共治理本身而言的重要意义。在研究了公民对于公共治理的重要性基础上,第三章就通过与博克斯的公民模式比较提出另一种根据,参与本身对于公民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划分成四种公民模式:拒斥论—工具论—目的论—构成论的公民资格。并且根据公共治理本身的内在要求指出在公共治理下的公民资格的准确定位:构成论的公民资格。其次,在第三章基础上研究公民参与。在构成论的公民资格中,公共生活是个人完美生活的构成部分,因此参与公共生活成为公民必不可少的实践。公民参与对于公民资格具有不证自明的重要意义,是公民资格在现实中的身份确证。因此必须重视公民参与的宽度、深度以及公民参与过程中的困境。通过参与的强大功能化劣势为优势,化困境为出路。最后,本文阐述了公民德性。基于公民参与是公民资格在现实中的身份确证,而公共治理下公民参与的最佳途径就是商谈,因此,商谈必然成为公共治理下公民资格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公民商谈需具备的两大能力:德性能力和理性能力,就如同公民资格的资质条件,德性能力是保证公民参与的道德基础,理性能力是公民参与的技术基础。此外,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理想的商谈环境,从制度上保证商谈的顺利开展。